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
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判决并生效。判决书认定被告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使用大庄集团的成立历程,发展历史项目图片及资料进行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上述行为故意攀附动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做出判令被告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公开登报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
注:判决书已于2018年07月13日公布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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